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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当地]CNAS实验室认可_国防实验室认可品质不将就

     发布人:[大兴安岭]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更新时间: 2025-12-08 22: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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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实验室认可评审常见问题
    1. 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对外出具报告?
    答:CNAS认可,是对实验室能力的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外出具报告,还要符合 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 计量法规定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测报告要通过CMA计量认证。
    2. 如何定义“多地点实验室”?同城,但试验场所分散在几个地点的,是否算“多地点实验室”?
    答:CNAS-RL01中有“多场所实验室”定义,可以查看。不同的地址,就是不同的场所,即使是同城,也是多场所。
    3. 定期监督评审时,未安排某领域的技术评审员(譬如电磁兼容),是否可以不监督该领域?
    答:可与项目主管沟通确认。因为监督评审有可能是涉及认可的部分技术能力。
    4. 检测报告后面附有企业广告。
    答: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此举不妥。但是作为 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后面附有本企业的广告,可以。
    5. 初次和扩项评审申请是否应要求实验室提供方法验证记录复印件给认可委?以便顺利评审。
    答:目前只要求实验室在申请非标方法时提供方法确认记录,申请标准方法的暂没要求提供方法验证记录,将来是否还需要提供,将视情况而定。评审组长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如有需要,可要求实验室提供。
    6. 经CNAS认可的 方和第二方实验室能否开展外部客户委托检测服务?这些实验室认为通过CNAS的实验室认可有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资质?
    答:实验室认可只是对能力的认可,实验室能否对外开展检测服务,提供检测报告,还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是通过实验室认可就可以对外开展检测服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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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对于监督评审,附表2是否可以不填写报CNAS?对于扩项和变更部分,只需单独形成附表2即可?
    答:监督评审时,如果认可的标准没有变化,可不填写评审报告附表2。如果标准有变更,或进行监督+扩项评审,附表2可仅填写变更和扩项的内容,但要在“说明”栏注明。
    92. 评审报告附件6实验室不符合项/观察项记录表中,“CNAS认可要求”是否用于判定文件的符合性?“管理体系文件”和“检测/校准方法”用于判定实施性不符合?结论:“不符合项,与 规定不符合”,这里“规定”是否统一为“应用说明”或CL01对应条款。
    答:不符合项报告中,“不符合项,与规定不符合。”,一般情况下,均填写CL01、应用说明、规则文件、要求文件。
    93. “评审报告填写说明”目前与B1版评审报告不一样,请大致说明下评审报告正文?四新增的能力验证、质量控制、技术能力等的描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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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劳务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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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3)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文件或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以发文修订的最终版本为准)。

    2.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文件和管理体系文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

    (3)检验检测机构的程序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文件;

    (5)检验检测技术标准、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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